案例:

8月初,应届生小米入职一家美妆企业。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,约定工资8000元,试用期4个月。本月初,小米发现银行卡上到账的工资不是约定的8000元,而是6400元。询问HR之后,对方回复说,试用期期间,工资打八折。

小米疑惑,可是合同上明明没有写啊……这也可以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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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签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工资8000元/月,未约定试用期工资,最后试用期工资打了八折,到底可以吗?

首先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%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%,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
也就是说,试用期工资最多可打“八折”,按照案例中小米的工资来看,试用期工资可以约定为6400元。

但是,如果在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,那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,不能随意打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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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内容和配图来源:随申办综合自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。转载和授权请联系原作者